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

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

 

 

 

甘财教〔 2007 〕 78 号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 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 〕 13 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在我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 2007 〕 135 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性质和条件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或其委托代理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2.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 3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我省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 5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6000 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2.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0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14 年。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3.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4.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三、贷款程序

    1.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见附件),向县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 1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2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 3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2.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3 .合同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资助管理中心。县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报省资助管理中心(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省资助管理中心再统一报送开发银行省分行进行审批。

    4. 贷款审批。开发银行省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汇总后,交省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中心将其下发给县资助管理中心,由其转交代理经办行备案。

    5. 贷款发放。开发银行省分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资助管理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省分行的专户。省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再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四、贷款利息与风险补偿

    1 .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同级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法定临护人)负担。

    2 .风险补偿金。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 15% 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担 50% 。其中,省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的由市级财政负担。

    3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 11 月 20 日前,我省各级财政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要足额划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发银行甘肃分行开设的专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 50% 。

五、组织管理

    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成立以主管教育的副省长为组长,财政厅、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分管厅长(行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各县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县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及代理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开展对学生家庭的微贷款和毕业生创业贷款等富民业务,增强学生家庭的经济实力和学生个人还贷能力。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他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 2007 ) 13 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代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暂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或代理机构,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到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业务经费,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

    各县(市、区)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程序等。

六、工作安排

    鉴于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抓紧安排,务于 8 月 16 日前 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实施方案; 8 月 17 日 将通知精神传达到今年高考录取的每一个学生,同时要向社会广泛宣传; 8 月 20 日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工作并对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8 月 21 日 至 24 日,各县(市、区)办理贷款申请、审批业务; 8 月 25 日 签订第一批贷款合同。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各县(市、区)可以从本县的实际情况出发,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可安排在 8 月 25 日前 ,优先办理考入国家部委所属高校和外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批和签约工作。

    第二阶段可安排在 8 月 25 日后,办理考入我省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批和签约工作。已经开展了我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县,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国开行甘肃省分行

二 〇〇 七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 生源地 贷款 试点 通知

抄报: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

甘肃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 年 8 月 16 日印发

(共印 370 份)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省(市) 县(市、区) 编号 : 号

借款人基本信息

借款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户籍所在地

 

现详细住址

省(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 邮编 : )

毕业中学

邮编

 

共同借款人姓名

与借款学生关系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家庭详细住址

省(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 邮编 : )

家庭状况描述

(在□打√,可多选)

▲家庭人口 (人),年收入 (元)

▲申贷原因:□因病致困 □因灾致困 □劳动力少,无稳定收入

□其它 (填写)

录取院校

 专业

学制

 

学校类别

(在□打√)

□普通高校 □部属院校 □本省院校

□高等职业学校 □地方院校 □外地院校

申请贷款情况

申请贷款金额

入学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贷款期限

(在□打√)

□ 12 年 □ 13 年 □ 14 年

村委(居委会)审查意见:

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资助中心审查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是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表。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填写表内所列示的各类信息。

2 、借款学生户籍所在地应为本县(市、区);借款人必须是已被国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借款学生家庭确实为经济困难家庭,借款学生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3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借款学生父母。如借款人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 、学校类别根据录取院校的性质复选其中三项,并在相应位置打√。

5 、借款学生应根据录取院校、专业的学制选择申请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应是在校年限 +10 年,并最长不超过 14 年。如,学制 3 年,贷款期限应为 13 年;学制 4 年,贷款期限应为 14 年;学制 5 年,贷款期限应为 14 年。

6 、申请贷款金额的上限是 6000 元 / 年。

7 、村委(居委会)审查意见须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村委(居委会)公章。

8 、本表一式两份,由县(市、区)资助中心统一发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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